关于接纳国际电信联盟加入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基金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抚恤金,劳动
登记号码:566
签署年份:1960-01-14
文本类型:II
签署成员:国际电信联盟,联合国
保管国家:联合国秘书处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鉴于1948年12月7日联合国大会2批准的《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基金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宪章》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所指的专门机构应成为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基金的成员组织接受本条例的规定,但前提是已与联合国秘书长就该专门机构就养恤基金向养恤基金支付的任何款项达成协议基金通过接纳而产生的新义务,以及可能需要采取的其他过渡安排,包括本规章在加入基金时适用于专门机构雇员的程度1958年9月,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第九届会议授权其常务委员会代表其提交秘书长将《条例》第二十八条所要求的意见送交联合国秘书长,而本协定已由秘书长关于该委员会的意见已通知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联合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缔结该协定之前,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金联合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已通知秘书长,它对执行本协定无异议。国际电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自1960年1月1日,在不违反本协定规定的前提下,《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用于其本人及其成员,并自该日起成为成员组织。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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