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取得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收入时,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利缴纳任何税款,但应以该股利支付的范围为限。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或者在该分红产生的参与实际上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关的情况下,也没有对未分配利润征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即使已支付的股利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包括来自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收入,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并留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以便继续其学习,研究或培训,或为了获得技术,专业或商业经验,应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免征税款,总计不超过十二个月,以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有偿就业报酬为条件。受雇与他的学习,研究,培训或学徒制直接相关,以这种职业取得的报酬不超过18,000瑞士法郎或等值的中国货币(按官方汇率)第二十条教师自然人或在紧接前往该缔约国,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并且在第一缔约国停留第一年以不超过两年的主要目的为目的在大学进行教学,讲学或进行研究的缔约国之前,学院,学校或教育或科学研究机构经第一缔约国政府认可的,在该缔约国的教学,会议或研究的报酬应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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