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票据,以简化奥地利和苏联航空公司飞机的机组人员的进出港和临时住宿规则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护照,航空
登记号码:33767
签署年份:1997-05-1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保管国家:奥地利
文本语种:俄语,德语
每一缔约方应特别根据19631年9月14日在东京签署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关于在航空器上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所载的关于航空保安的规定行事。于19702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署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和《关于制止在伊拉克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的飞机,于19702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署。服务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于19884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签署,是对上述1971年9月23日《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每一缔约方均有权拒绝接受本条第3款所述的授权运行,或接受其条件的限制。认为有必要由指定的航空运输公司行使特殊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未使该缔约方满意的情况下,由本协议第2条规定,则该企业的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应由该缔约方持有,这意味着该公司或该国民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运输公司及其机组人员和旅客,以及在运输,进出或停留期间以及在停留期间的货运和运输快递缔约一方遵守有关缔约一方有关入境,文件管制,过境,出入境,护照,海关和检疫手续的法律和法规。缔约一方向缔约另一方的指定空运企业提供赠款当事人在对等的基础上享有“在第一缔约方的领土内设有满足上述企业需求的办公室和代表,特别是行政,商务和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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