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事项司法协助的条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援助,法律事项,刑事事项
登记号码:33632
签署年份:1997-03-2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2)如被要求方的中央机关通知要求方的中央机关,要求的执行可能需要非同寻常的费用或其他资源,或如另有要求,则中央当局应进行磋商,以期在执行请求的条件和费用分配方式上达成协议。(6)被请求方的中央机关可以要求请求方的中央机关以以下方式提供信息:使其能够执行请求或采取被请求方的法律和惯例可能必要的任何步骤,以使从请求方收到的请求生效。(4)本协议规定的安全行为在请求方的中央机关通知被请求方的中央机关该人在场的情况为15天后,本条应终止十五天不再需要,或者该人已离开请求方的领土并自愿返回该领土。(4)如果被请求方的中央机关确定请求的执行将干扰正在进行的程序或损害任何程序的安全性在被请求方领土内的任何人,该方的中央权力机构可以推迟执行,或在与请求方进行协商后根据确定的必要条件执行该命令。(2)在根据本条拒绝提供援助之前,该被请求方的中央权力机构被请求方应与请求方的中央机关协商,以考虑是否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条件下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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