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回和返还被盗车辆和飞机或非法处置问题的条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机动车,刑事事项,航空
登记号码:33606
签署年份:1997-03-0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萨尔瓦多,墨西哥*
保管国家:墨西哥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
如果在HI条第1款所指的通知之后的45天内未提出退回申请,被请求国可以拒绝退回被盗或被盗用的车辆,或者如果被要求国退回被盗或被盗用的飞机,则被请求国可以拒绝退回在第三条第2款所指的通知发出之日起60天内不退还。被请求国也可以拒绝归还被盗或被盗的车辆或飞机,前提是该国的法律规定该车辆已被转让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将其出售给第三方,或在拍卖时不知道该车辆或飞机是本条约所指的被盗或挪用的当局在公开拍卖中出售的。墨西哥国家同意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将在萨尔瓦多共和国境内登记或以其他方式登记的任何车辆或飞机返回萨尔瓦多共和国。在萨尔瓦多共和国被捕或被挪用,并在墨西哥合众国境内发现。萨尔瓦多共和国同意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将已登记或以其他方式登记的任何车辆或飞机返回墨西哥合众国在萨尔瓦多共和国境内发现并在墨西哥合众国被偷窃或盗窃的墨西哥文件,要求返还车辆的申请应由请求国的领事官员向主管机关提出。被请求国对车辆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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