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扣押后,有关法官应在两(两个)工作日内将该事实通知车辆原产国的领事机关和被请求人,以使后者能够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内到位。在三个(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证明其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并合法进入该国的原始文件。海关当局在收到车辆后应立即安排准备行政起诉书,并应通知另一缔约方的领事机关,后者又应通知该车辆的推定拥有人已在缔约方之一的领土内扣押了该车辆,并告知其在20(二十)天内收回车辆的程序在其决定生效后,法官应命令将车辆交还车主,其代理人或他的代表,并应发送正式来文。与有关领事机关或该缔约国的所有人,代理人或代表是其国民或住所的缔约方的海关当局联系,从而确保车辆离开要求的国家领土。所有人的代理人,代表或代理人应在交出车辆的情况下将车辆移交给被要求国家海关当局指定的边境,在所有情况下,海关官员都应将其移交给被请求国海关当局指定的边境国家应收到并向其领土颁发车辆通行证。报告应以车辆制造商提供的识别数据为基础,该数据应经国家领事馆鉴定后提交法官。车辆的原产地,应要求制造商或车辆制造商的代表在30(三十)个工作日内确认,提交的报告是否符合制造商制定的技术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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