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组成如下:每一缔约方应任命一名仲裁员,而这两名仲裁员应选择第三国的国民担任主席。每一缔约方应在其领土内保护在该国进行的投资。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依照其法律,不得以不合理或歧视性的措施阻碍此类投资的管理,维护,使用,享受,延伸,销售或在适当情况下清算。可能的话,促进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上进行的投资,并应根据其法律接受这种投资。缔约一方应给予与这些投资有关的必要许可证,并应在其法律框架内准予允许执行与雇佣,制造许可证和技术相关的合同l商业,金融和行政援助。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进行投资或投资回报的缔约一方投资者,由于战争,其他武装冲突,国家紧急状态或其他类似情况而遭受损失应通过赔偿,赔偿,补偿或其他解决方式给予缔约另一方领土以不低于缔约另一方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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