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1995年11月29日《关于知识产权附件的协定的协定》的协定的说明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版权,财产问题
登记号码:33348
签署年份:1996-11-0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2(b)如果合作实体在自合作实体意识到所涉知识产权的创建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的合理时间内不能就一项联合技术管理计划达成协议,则双方应解决此问题根据待解决问题的ID条款的规定,此类知识产权应由合作实体共同拥有,但只能通过相互协议进行商业开发(包括产品开发)。各方应确保参与的相关实体在本协议/安排下的活动(以下简称“合作实体”)中,可能包括当事方本身,同意及时将本协议/安排下产生的任何发明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通知彼此,并寻求对此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大使馆还希望及时通知美国商务部接受上述说明中有关知识产权附件的建议,特别是每当美国和联合王国政府的科学技术机构订立合作协议/安排时,它们将尽最大努力将上述内容包括在内除非有关机构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应在这些协议/安排中通过具体引用附件。2(d)如果一缔约方认为根据本协议/安排进行的特定联合研究项目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创建或如果提供的知识产权类型不受任一缔约方的适用法律保护,则各当事方应立即进行讨论,以确定对上述知识产权的权利分配。国务院将英国大使馆转交给所附的《知识产权法》附件。产权由1995年11月29日签署,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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