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尽管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但除本条第(6)款适用的具有独立身份的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正在代表企业行事,并且在缔约国中具有并惯常行使以企业名义订立合同的权力,该人就该人为企业从事的任何活动,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具有常设机构。该人的活动仅限于本条第(4)款所述的活动,如果通过固定的营业场所行使该活动,则根据该款的规定,该固定的营业场所不会成为常设机构。(4)第9条第(1)款的规定除外。适用本公约第11条第(7)款或第12条第(6)款,并受第11条第(8)款的规定的约束,缔约国企业向买方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付款为了确定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与已支付给该第一缔约国的居民相同的条件下抵扣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根据缔约国另一方有效的法律,一人就该收入而言,应参照其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中汇给或接收的收入金额征税,而不应参照全部金额征税。则在第一提到的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准予的减免应仅适用于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收入的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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