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联合国大会1950年12月14日第428(V)号决议通过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规约》 3规定,除其他外,高级专员应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授权下行事。大会应承担以下职能: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向属于《规约》范围内的难民提供国际保护,并通过协助各国政府并在得到联合国的批准的情况下寻求永久解决难民问题的方法。政府,难民署同意,应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1.可能免除难民署官员,特派专家以及代表难民专员办事处执行的规章或其他法律规定可能会干扰行动和项目的人员根据本协定进行的:md应当给予他们其他必要的便利,以迅速有效地执行难民署在该国的难民人道主义方案。鉴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是一个附属机构大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二条设立的,是联合国的组成部分,其地位,特权和豁免受《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的约束。 1946年2月13日,大会4.该协议体现了难民署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与政府合作,在该国开设办事处并执行其有利于难民的国际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职能的基本条件及其在东道国引起关注的其他人。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希望确定办公室在其职权范围内在该国代表的条件。...
关于在亚美尼亚建立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协定。pdf预览版关于在亚美尼亚建立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