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政府与丹麦王国政府之间的公约,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税的逃税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金融
登记号码:33069
签署年份:1996-08-2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爱尔兰*
保管国家:爱尔兰
文本语种:英语
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的,该缔约国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税,除非该股息是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范围。就其所派发股息的州或地区而言,实际上与位于该另一州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关,即使已付或派发的股息或股息使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也要对未分配利润征税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包括在该另一国产生的利润或收入。除第6条第2款所定义的不动产收入外,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该收入,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从设在该固定地点的固定基地获得独立的个人服务,并且支付收入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效地联系在一起。除本条第二款所述的收益外,其他收益均来自该固定收益或固定收益。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拥有的常设机构的商业财产的一部分的动产,或者转让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可以使用的固定基础有关的动产为了提供独立的个人服务,包括从转让该常设机构(单独或与整个企业)或这种固定基数而获得的收益,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 ,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应仅在爱尔兰征税,或者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在爱尔兰征税第15条中,丹麦可以将该收入计入税基,但应允许从爱尔兰中扣除属于爱尔兰所得的收入作为所得税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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