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如果缔约任何一方的指定空运企业不能或不愿意提供缔约一方根据本条(B)款应享有的全部能力,则缔约一方航空当局缔约各方应授权另一缔约方的指定空运企业提供额外的容量,该容量应等于第一缔约方的指定空运企业实际提供的容量与该缔约方(以下简称“缔约方” (B)“能力不足”。)(A)在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引入或带入某缔约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上的燃料,润滑油,备件,常规设备和飞机存放品的供应在海关方面,应给予另一缔约方并在离开该领土的最后一个停靠机场起航时仍在船上关税,检查费或类似费用,待遇不低于第二缔约方对其从事国际公共运输的本国航空公司所给予的待遇:但缔约双方均无义务向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给予豁免缔约方认为,本协议第四条中规定的原则受到侵犯,并且这种侵犯行为影响了其任何航空公司的利益,原因是第一运输方指定的航空公司运输了该航空公司在第二缔约方的领土与第三国领土的新地点之间,第二缔约方的航空当局可以根据本条(A)款的规定要求进行磋商。本条(C)款的规定,每一缔约方均有权授权其指定的航空公司,无论是在终止于另一方领土上的服务还是通过另一方领土的服务上,均提供本条(A)款规定的运输服务,其能力应为根据该段的规定(A....
印度政府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之间关于航空服务的协定pdf预览版印度政府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之间关于航空服务的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