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总部协定》补充协定第1条(a)款的规定,应描述通过《总部协定》和《总部协定补充协定》提供给联合国占用和使用的房舍,如下:根据《总部协定》补充协定第5条第4款的规定,本附件的目的是详细规定各缔约方因本条第1款至第3款引起的各自责任的分配补充协定》第5条,包括参照《总部协定》补充协定第5条第2款,确定联合国应承担的小修费用上限。处所,应将处所移交时的状态良好,合理的损耗和隐匿性损害,交还给政府。除火灾,火灾或任何其他原因外,应理解,在联合国或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的任何更改或变更之前,不要求联合国将房舍恢复为现有的形状和状态。关于确定根据《补充协定》第5条第1款由政府承担费用的大修与按照其费用由政府承担的小修之间的分界线《补充协定》第5条第2款,由联合国承担,每项措施上限为1,000(即:千)德国马克,上限为100,000(即:十万)德国马克适用于每个日历年的所有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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