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拉脱维亚雇主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定居的企业(合同雇员)之间的工作合同,应向拉脱维亚临时工作的独立雇员发放工作许可证,而不论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和趋势如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以及拉脱维亚共和国福利,劳动和卫生部应根据本协议密切合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工作合同为基础,为德国和拉脱维亚企业在第三国的合作开展准备工作。授予工作合同的拉脱维亚当局和负责该工作的联邦职业介绍所主管部门批准工作合同应在雇员开始雇用前,将拉脱维亚的企业情况通知给拉脱维亚企业。联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部长应在每年8月31日之前将根据第1款确定的人数通知拉脱维亚共和国福利,劳动和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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