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美国政府将抵销金额通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之后但在确定最终转移金额之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证明其拥有根据《开放财产问题管理法》(“ Gesetz zur Regelung offener Verm gensfragen”)或随后的规定,向该美国国民提供了恢复或补偿的权利,或者该国民对其已经选择或被视为选择接收了一部分财产的那些财产作出了后续规定根据第3条的规定,应将转让金额减去该国民在美国计划下应归因于这些财产的赔偿金的部分。对于选择或被视为已选择收取一部分国民收入的任何美国国民。如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向美国政府提供文件,则结算金额在本协议生效后的四个月内,它已根据《美国负担均等化法案》(“ Lasten-ausgleichsgesetz”)或德国其他条款为该国民根据美国计划主张的财产支付了赔偿,该国民应视为已从美利坚合众国根据其在美国计划下的补偿部分(包括任何应占利息)的等值本金等额转给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但尚未支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应给予根据本条选择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寻求国内补救办法的美国国民与根据本条赋予德国国民同样的权利。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寻求和接受赔偿,赔偿或其他任何补救措施的法律根据德国联邦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赔偿程序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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