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一缔约方海关在执行本协定时所掌握的信息和其他通信应享有与该国国内法对相同性质的信息和文件所给予的相同的保密保护措施(2)任何拒绝协助的理由都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被请求方的海关当局应立即将拒绝的理由通知请求方的海关当局。(2)提出书面请求并以从海关文件或其经过适当身份验证的副本中获取的所有与两方之间货物贸易有关的所有信息,应尽可能迅速,根据请求方的海关法律,该信息可能是或可能是欺诈性运输的对象。如果可以为两个缔约方的主管部门提供本协议中规定的援助,则无需损害国家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其他利益,包括被请求方认为至关重要的合法商业利益,披露工业,贸易或专业秘密。如果采用了他们认为必要的指示和建议,则两个缔约方的海关当局应按要求在每个缔约方的领土内轮流举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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