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的中央机关可将涉及在任一国领土上的人送达的涉及民用,商业,劳工和行政管理事项的法外文件送交被诉国的中央机关。法院程序中的司法决定或仲裁判决的授权必须出示该司法决定或仲裁判决的誓章,该誓章应符合前条的规定。每一缔约国的外交部应指定为负责接收和执行民事,商业,劳工和行政事务中的法律援助请求的中央机关。本章的规定应适用于承认和执行两国法院作出的司法决定和仲裁判决。在民事,商业,劳工和行政事务方面。在执行委托书时,在这种情况下,答辩机关应按照其国内法规定施加适当的限制,以在其有义务执行的范围内执行起源于其本国或有关当事方要求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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