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当根据一个缔约国的立法为强制性的保险计划完成的保险期与根据任择性保险计划完成的保险期或根据该缔约国的法律未进行任何工作的保险期同时运行时,在缔约国的另一方,仅应考虑第一个期间。在缔约国的立法中,享受津贴的权利取决于在由特殊社会保障或社会保险计划或法律管辖的职业中完成的保险期间,如果在一个缔约国没有针对上述职业的特殊社会保障或社会保险计划或法律,则可以对在两个国家同一职业中完成的工作进行累加,以获取上述利益。根据有效的社会保障或社会保险计划在第一提到的国家行使在另一国授予上述利益时,可考虑将其考虑在内。本协定第9条和第10条所指的人及其家属根据两个缔约国的法律享有的利益是否是由于保险期的汇总而产生的,应仅根据每个州的立法中规定的方式计算,仅应根据根据该州的法律完成的保险期进行计算。缔约国一方的保险计划,包括仅根据缔约国的法律应支付的抚养费或收入的受益人,其受养人在另一国领土上居住或接受教育的,应享有所述受抚养人,根据上述国家的法律向其提供家庭补助或家庭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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