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议定书第2条第1款(b)项所指的企业,其不少于5 1 Z的股权资本归属于两个或多个成员国,共同体的公民或机构,或成员国或国民或法人的国民或法人1。企业应自申请在《社区官方公报》上发表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书面通知执行秘书处,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的理由和理由。共同体企业应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其反对该成员国并转交执行秘书处的理由和理由。根据本议定书第45条第1款(g)项的规定,社区企业的资产Rnd负债应按照有关成员国现行的法规进行估值。1临时于23日生效下列国家于1984年11月签署,并在该日期由其签署,并于1989年5月12日最终由七个签署国向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执行秘书交存了批准书(* ),根据第25条第(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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