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基本合作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合作
登记号码:32417
签署年份:1995-12-1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喀麦隆,联合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政府应特别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直接相关的所有索赔,这些索赔可能由第三方针对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官员,特派任务专家和代表服务人员提出除非政府和儿童基金会同意特定的索赔或赔偿责任是由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引起的,否则儿童基金会应就此类索赔要求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本协议项下的方案合作是有利的为国家政府和该国人民的利益而奋斗,因此,政府应承担根据本协定开展活动的一切风险。如果儿童基金会不在该国设有办事处,则儿童基金会可以:政府的协议,通过以下协议为儿童基金会与政府根据本协议商定的合作方案提供支持在另一个国家设立的儿童基金会区域/地区办事处。政府与儿童基金会之间商定的合作方案应包含在儿童基金会,政府和(视情况而定)其他参与方之间拟定的总体行动计划中政府应保留缔约双方认为必要的关于执行总行动计划的统计记录,并应其要求向儿童基金会提供任何此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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