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缔约方将根据赫尔辛基《最后文件》和随后的欧安会文件,特别是《新欧洲巴黎宪章》,支持和加强欧洲的安全与合作进程,并与所有各方合作制定1)在欧洲共同体与共和国之间达成结盟协议的情况下,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欧洲共同体,其成员国和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为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与欧洲共同体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和睦奠定基础,该协定确认了1732年12月11日签订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之间相互关系条约》,以及考虑到《慕尼黑协议》的无效日期为1938年9月29日,同时考虑到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的民主变革和德国对民主欧洲的统一以及对联合国的统一作出了重大贡献。.1)缔约各方应支持并促进双方之间的合作一方面是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另一方面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着陆器,一方面是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着陆器之间的合作它们将在其立法框架内并确定其从国际条约中产生的义务,特别是对国际条约所产生的义务,特别是在边界地区之间的双边和多边。德国联邦公众,是其在欧洲共同体的成员资格,有利于公司活动以及自然人和法人的经济活动的一般条件,特别是在经济,金融,法律和组织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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