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政府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航空服务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32368
签署年份:1995-11-3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澳大利亚*,越南
保管国家:澳大利亚
文本语种:英语
缔约各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其领土上适用于旅客,机组人员,行李,货物和飞机的入境,停留,过境和离境,包括关于入境和离境,航空安全,移民和出入境的法规,护照,海关,货币和健康检查,或者在邮寄方面为法律和法规适用于邮递的规定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公司在本国境内的乘客,机组人员,货物和飞机如果一个缔约方所签发或确认的执照或证书的特权或条件允许从《公约》确立的标准中减损,并且这种减损已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则当局航空学缔约另一方可在不损害本协定第11条(安全)第2款授予第一方的权利的情况下,根据第17条(协商)的规定,要求与第一方的航空当局进行磋商。为了确保有关惯例能够为他们所接受,1995年。燃料,润滑油(包括液压油)和润滑剂,可替代的技术用品,零件(包括发动机),轮船商店(包括食品,饮料,酒精,烟草和打算出售给乘客或供乘客使用的其他产品),数量有限,在飞行过程中)以及仅用于操作或维护的其他物品,这些飞机在抵达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免于征收关税,消费税和其他费用,前提是此类设备,物资和备品将保留在adronef上,直到将其重新出口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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