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犯罪发生国的主管当局应在每种情况下正式审查根据确定犯罪事实的理由,是否宜根据第1款提出请求以查明真相。判刑或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其他重要原因,与执行判刑有关的原因或为了被告重新融入社会的利益3)第(2)款所指的请求国当局的代表在场2在被请求国进行的调查行为期间,在奥地利共和国应接受联邦司法部长的批准,而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合会中则应接受社会主义共和国司法秘书处的批准2)就本条约而言,``被请求国的语言''一词是指奥特共和国的领土丰富的德语以及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整个领土上的塞尔维亚语-克罗地亚语,克罗地亚语,斯洛文尼亚语或马其顿语1)监视(第1款)第1条1一方面包括采取监视国法律规定的措施,其目的是对被判刑的人进行修改或使其重返社区生活,另一方面,监视其行为以确保:1)如果其住所或住所在一个缔约国中的一个人已被判处监禁,则另一缔约国(判决国)因犯有罪行或已成为犯罪主体。一项针对该罪行的安全措施,各缔约国可应要求,在被判刑者有住所或住所的国家(该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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