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欧洲和亚洲建立了集体安全制度,并缔结了有关集体安全的条约,这是缔约各方争取的目标,则缔约国应立即相互进行磋商,以进行必要的修改。在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和本条约缔约国的国家立法的情况下,应仅出于国际安全的考虑,在缔约国领土以外使用武装部队。侵略行为是针对任何缔约国的,所有其他缔约国均应提供必要的援助,包括军事援助,并应通过行使《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集体防御权的一切可行手段予以支持。如果对任何国家的安全,领土完整和主权构成威胁一个或多个缔约国,或在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况下,缔约国应立即将联合协商机制付诸实施。缔约国应根据本条约采取的协调和联合行动由集体安全组织采取缔约国理事会及其可能设立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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