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第4条”如果一个缔约国遭受侵略(威胁安全,稳定,领土完整或主权的武装攻击),则缔约国应将其视为侵略(威胁安全的武装攻击,反对本条约所有缔约国的“稳定,领土完整或主权”。“如果针对任何缔约国的侵略行为(威胁安全,稳定,领土完整或主权的武装袭击)缔约各方应该缔约国的请求,应立即提供必要的援助,包括军事援助,并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行使集体防御权,以一切可能的方式予以支持。于1992年5月15日在塔什干签署的《集体安全条约》(以下称“条约”)缔约国,于1994年4月20日生效。 e 1992年5月15日于1999年4月2日在莫斯科签署并于2000年3月22日生效的《延长集体安全条约议定书》。威胁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安全,稳定,领土完整或主权,或在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况下,缔约国应立即将联合协商机制付诸行动,以协调其立场并阐述和采取措施向此类缔约国提供援助,以消除所产生的威胁。 (e)将第六条修改如下:“第六条”本条约第二条和第四条对集体安全系统资产的使用作出的决定,应由缔约国首长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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