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执行本协定,缔约双方应从各自有关部委和/或有关业务机构中任命代表,由它们协调两国之间的联合活动,确保实现交流与合作,并计划和作出安排。本协定应在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各自完成其各自内部程序的三十天后生效。本协议缔结为期两年,并应自动续约,每期延长两年,除非任何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希望终止该协议的时间是在本协定生效前三个月。 1在1995年2月23日生效。 e。 ,根据第10条,当事各方相互通知对方(分别于1994年11月13日和1995年1月24日)各自的内部程序完成后30天。协议,包括与作为国际刑警组织成员的缔约方活动有关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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