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约应在大多数签署国,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卢森堡,荷兰,联合王国和美国的批准书一经批准,即在已批准该书的国家之间生效。在其他国家交存批准书之日交存,并对该国生效。在该条约生效十年后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当事国应要求,应征求各缔约国的意见。共同审议《条约》,同时考虑到当时影响北大西洋地区和平与安全的因素,包括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制定普遍和区域安排条约生效二十年后,任何当事国可在其向政府发出退出通知后一年停止成为当事国。 f美利坚合众国,它将把每次退出通知书的交存通知其他缔约方政府。各缔约方承诺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解决任何可能引起国际争端的争端。以和平方式介入,以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与正义的方式,并在其国际关系中避免以任何与联合国宗旨相悖的方式威胁或使用武力。因此,他们同意,如果发生这种武装袭击,它们中的每一个在行使《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所承认的个人或集体自卫权的情况下,将协助受到该袭击的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立即单独并与其他当事方一道,采取其认为必要的行动,包括使用武装部队,以恢复和维持北大西洋地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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