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政府与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所得所得税的逃税的公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金融
登记号码:32038
签署年份:1995-07-0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加拿大*,墨西哥
保管国家:加拿大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法语,英语
(二)除第七条所适用的具有独立身份的代理人以外的人正在代表缔约国一方居民行事,并在缔约国另一方惯常行使以缔结名义订立合同的权力就该居民所从事的任何商业活动而言,该居民应被视为在该另一国拥有常设机构,除非该人的活动限于第4款中所述的活动,并且该活动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固定营业场所,将不会使该固定营业场所成为该款规定的常设机构。2。构成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拥有的常设机构的商业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属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为执行目的而拥有的固定基础的动产独立的个人服务,包括从转让该常设机构(由该居民单独经营或与该居民经营的整个企业)或这种固定基础获得的收益,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另一缔约国,该另一国不得对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除非该股息是支付给该另一国居民的,或者是与支付股息有关的股份有效地联系在一起的情况。在该另一国设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公司,也不对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缴纳未分配税即使已支付的股利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由在该另一国产生的利润或收入构成,也应计入当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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