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民国政府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之间在旅游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旅游,合作
登记号码:31996
签署年份:1995-06-2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大韩民国*,乌兹别克斯坦
保管国家:韩国
文本语种:乌兹别克语,韩语,英语
为了确保遵守本条第2款的规定,各当事国应请原子能机构根据各自情况,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上,对核,其他材料,设备采取保障措施。 ,根据本协定获得的技术和装置,以及作为副产品回收或获得的特殊裂变材料为了促进本协定规定的合作,缔约双方应酌情鼓励缔约双方达成切实可行的安排缔约方或各主管机构之间,但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具体说明合作执行特定计划和项目的条件,应遵循的程序,财务协议等。核材料,其他材料,设备,技术或与此连接所需的安装。 d)征收关税和其他税金,关税和其他税款,不得违反本协定的规定,也不得将作为副产品回收或获取的特殊易裂变材料用于开发或制造核爆炸装置或任何军事目的。海关当局收取的费用,特别是能够评估用于海关目的的货物估价及其在海关名称中的分类的信息,缔约双方的代表应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开会并磋商本协议的执行情况或研究因执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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