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除本协定外,缔约双方的法律法规的适用或缔约双方之间已存在或随后订立的国际义务的适用,或者与投资有关的特别协定还载有一般或特定规则,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比本协定所规定的优惠待遇,这些规则应在更有利的范围内优先于本协定的规定。修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部分以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二十九,三条以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以及《总则组织条文修正议定书》协议关于关税和贸易,阿根廷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方''),希望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渴望为缔约方之一的投资者进行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在另一缔约方的领土内。针对本条第二款对最惠国的待遇和保护不包括由于加入自由贸易区,工会风俗,经济联盟,共同市场或任何其他区域协议,或遵守协议而趋向第三国投资者的一个或另一缔约方避免双重征税或促进边境贸易。根据《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建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仲裁规则于1951年3月18日在华盛顿签署开放。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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