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条:微生物保藏的承认和效力第4条:新沉积物第5条:进出口限制第6条:国际保存机构的地位第7条:获得国际保存机构的地位第八条:终止和限制微生物的保存国际保存机构的地位第9条: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i)由原先保存所在的机构完全或在国际上不再具有国际保存机构的地位的,应与另一国际保存机构进行协商。关于所保藏的微生物所属的微生物的种类,或对于原先进行保藏的国际保存机构临时或最终终止的,在保藏人的要求下,其对所保藏的微生物的功能的履行,转移,直到po存有任何微生物的样本,连同所有邮件或其他通讯的副本,以及(a)(ii)所述的所有文件的副本以及其他任何相关信息的副本,这些副本应由保管人指定,而不是保管人指定的任何国际保管机构。 (b)在(a)项下提出要求之前,缔约国或政府间精神工业产权组织应通过中介机构,向替代权机构支付因上述转让而产生的违约机构的任何费用。 ),将提出建议要求的原因通知进行了第7条第(1)款所指的来文的缔约国或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以便该国或组织可以在作出决定后的六个月内在上述通知发出之日起,应采取适当措施以消除提出建议要求的必要。(4)退出该通知缔约国就已获得国际保存机构地位的保存机构作出第7条第(1)款所述的声明的条约,必须在该日后一年终止该地位。总干事收到了第(1。...
1977年4月28日条约修正案pdf预览版1977年4月28日条约修正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