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儿童基金会在本协定项下的方案合作是为了该国政府和该国人民的利益,因此,政府应承担根据本协定开展活动的一切风险。在该国设有办事处,经政府同意,它可以通过在另一个国家设立的儿童基金会区域/地区办事处,为儿童基金会与政府根据本协定商定的合作方案提供支持。乍得共和国(以下简称“政府”)希望确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联合国行动框架内并在其职权范围内合作开展有关儿童和妇女的方案的条款和条件,因此,现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政府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政府应特别负责与所有人打交道。第三方对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官员,特派任务专家和代表儿童基金会提供服务的人士可能提出的,由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引起的或直接归因于本协议的业务的索赔,对于此类索赔,应予赔偿并扣留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本协定无害。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在当事国之间在政府间交换批准书或接受书和构成正式确认书的文书交换当日起生效。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并在获得此类批准之前,经缔约双方同意,应暂时生效。...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乍得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基本合作协定pdf预览版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乍得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基本合作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