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与卢森堡大公国之间关于避免对收入税和/或某些其他税种实行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金融
登记号码:31559
签署年份:1995-01-2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日本*,卢森堡
保管国家:日本
文本语种:英语
尽管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但除第六款的规定所适用的具有独立身份的代理人以外的人是代表企业行事的,并在缔约国中惯常行使职权以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该人在该企业从事的任何活动应视为在该缔约国有常设机构,除非该人的活动限于本款所述的活动。 4如果通过固定营业地点行使该营业地点,则该固定营业地点不会成为该段规定的常设机构。(a)日本居民从卢森堡取得收入,并可以按照卢森堡的规定在卢森堡征税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应准予就该收入支付的卢森堡税款作为对日本人的抵免额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收入的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款,但该股息为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就其所支付的股息所持有的股份,实际上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关,也不必对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征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即使已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包括该缔约国另一方产生的利润或收入。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十一,十二,四款的规定的收入以及第22条第3款在日本可能需要征税,卢森堡应允许从该居民的收入中减去等于t的金额作为税收减免o在日本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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