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口当局采用自己的认证系统向进口当局证明航空产品的型式设计或进口机构先前批准的航空产品类型设计的变更符合航空器规定的适航性和环境标准,进口当局在确定自己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授予型式设计许可的要求时,应给予出口当局与出口当局进行的相同的评估,确定,试验和检查。 “适航标准”是指由进口国的适航当局规定的,管理航空产品的设计,性能,材料,工艺,制造,维护和变更或修改的标准,以使其能够发现这些产品的设计,制造和状况。航空产品遵守其自身的法律法规适航性的相关标准,标准和要求。如果按照它们之间的协议,出口当局应向进口当局证明航空产品的设计或与该航空产品的操作或维护有关的设计数据符合以下设计要求:进口当局在确定其本身的运作要求时,应与进口当局规定的有关运作要求相一致,对出口当局进行的技术评估,确定,测试和检验的效力,应与进口当局自己作出的一样。缔约一方希望制定并采用程序,以给予适航性和环境认证或接受从缔约另一方进口的航空产品,以便在技术评估,试验结果,检查,合格声明,符合性与认证由出口方的适航当局或代表其出具的航空器在授予其自身航空产品的国内证明时(a)进口类型为出口证明的进口当局接受出口当局的类型设计批准包括环境许可,并由进口机构选择是否符合进口机构对航空产品的设计相关操作要求,出口机构应负责其类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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