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征税的所得或利润中包括该缔约国的企业的所得或利润,并相应地征税。缔约国另一方和缔约国的主管当局经协商后确定,所包括的收入或利润全部或部分为第一缔约国企业应获得的全部收入或利润。如果说两个企业之间商定的条件是否是独立企业可以商定的条件,则缔约国另一方对该确定的所得或利润征收的税额作适当调整。缔约国一方居民从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收入作为缔约国,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公司支付的股息征税,除非该股息是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范围,或者是该股息产生有效参与的范围(b)即使已支付的股利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来自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收入,也应附在常设机构上,也不对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征税。 )同一个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并且在两种情况下,两家公司的商业或财务关系均受其约束,由双方同意或施加的条件与独立企业,在这些条件下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应计但实际上并非由于这些条件而应计的收入或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收入或利润,并据此征税。...
交换构成修正1983年1月5日条约的协定的票据pdf预览版交换构成修正1983年1月5日条约的协定的票据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