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尽管有《实施细则》第93条第1至第5款的规定,在根据第3条未规定按固定费率偿还费用的情况下,主管荷兰的机构应,偿还各机构在奥地利的居留权或居住地所提供的药物费用,方法是支付奥地利境内为疾病保险机构之间临时相互支持而向养老金领取者及其家庭或每季度每个其他被保险人及其家庭。(1)尽管实施条例第95条第2至第4款规定,奥地利主管机构应偿还根据条例第28条支付的实物福利费用提供给有权领取养恤金的人及其在荷兰居住的家庭,费用为每人每年平均平均费用的80%尽管有《实施条例》第93条第1至第5款的规定,在没有根据第3条规定按固定费率补偿费用的规定的情况下,荷兰主管机构应-奥地利的医疗机构,根据奥地利疾病保险机构对医院合作基金的捐款,支付固定费用,而不是按比例和最终的费用来支付医院费用以及临时和最终的补助金(KRAZAF补充文件)尽管有《实施细则》第94条第2至第4款,奥地利主管机构应将根据《实施细则》第19条第2款提供的实物福利费用偿还给居住在荷兰的家庭成员(d)根据《条例》第25条第3款向家庭提供,每人每年平均费用的80%。(d)居住在荷兰的灰烬,指未居住在荷兰的失业者,其固定金额为每人年平均成本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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