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子能机构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关于将富铀转移到材料测试反应堆,燃料开发项目和供应协议上的规定或执行的协定1。在没有提交任何操作的有关反应堆的操作或提供的材料的情况下,印度尼西亚应向原子能机构提交第4款中规定的所有相关信息。曾经受本协定约束的设备或设施仍在印度尼西亚领土内或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之下,或直到当事方同意从保障措施的角度来看,此类材料,设备或设施不再可用于任何相关核活动之前。原子能机构可与印度尼西亚达成协议,安全任务,目的是向印度尼西亚提供与应用相关的建议和帮助根据上述确定的特殊预防措施进行的运输,以运输II类和III类材料,此外,在护送人员的不断监视下以及在确保与适当的响应部队保持密切联系的条件下进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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