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王国与墨西哥合众国之间关于在收入和资本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欺诈和逃税的公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金融
登记号码:31360
签署年份:1994-11-1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墨西哥,西班牙*
保管国家:西班牙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
第一节的规定不适用于第六条第二款所定义的不动产所得,但该收益的接受方是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下列方式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设在该常设机构内的常设机构,或从设在该常设机构内的固定基地在该州的其他国家提供专业服务,而支付收入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效地联系在一起。缔约国一方居民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不得对公司所支付的股息征税,除非该股息是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或者支付股息的控股与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效地联系在一起,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要对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征税,即使已付的股利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由在该另一州产生的利润或收入组成。转让动产构成业务的收益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拥有的常设机构的财产,或与缔约国另一方缔约国的居民为进行独立的个人服务而可动用的固定基地有关的动产,包括转让这样的常设机构(单独或与整个企业)或固定基数所获得的收益,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动产代表的资本构成了常设机构业务财产的一部分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具有的财产,或者属于固定资产的动产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为提供独立服务而拥有的基本服务,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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