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布基纳法索政府之间的基本合作协议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合作
登记号码:31348
签署年份:1994-11-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布基纳法索,联合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政府应特别负责处理由本协议所涉业务引起或直接归因于第三方对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官员,特派任务专家和代表儿童基金会提供服务的人员提出的所有索偿要求并且对于此类索偿,应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除非政府和儿童基金会同意特定索偿或赔偿责任是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引起的。国家可以经政府同意,通过在另一个国家设立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区域/地区办事处,为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政府根据本协定商定的合作方案提供支持。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本协定下的方案合作是为国家政府和人民的利益而提供的,因此,政府应承担一切除非总业务计划中另有规定,否则本协定所规定的用于合作方案的物资,设备和其他援助应在抵达该国后移交给该国政府。该协定应在缔约双方签字后临时生效,并应在政府交换批准书和构成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正式确认书的文书之日后绝对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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