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特别负责处理由本协议所涉业务引起或直接归因于第三方对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官员,特派任务专家和代表儿童基金会提供服务的人员提出的所有索偿要求并应就此类索偿要求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除非政府和儿童基金会同意,特定索偿或赔偿责任是由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造成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本协定项下的方案合作是为受益国家/地区的政府和人民的财产,因此,政府应承担根据本协定开展活动的一切风险。如果儿童基金会不在该3.个国家/地区设有儿童基金会办事处,则它可以与该协定达成协议政府通过以下方式为儿童基金会和政府根据本协定商定的合作方案提供支持:在另一国家设立的儿童基金会区域/地区办事处,除非本行动总计划另有规定,否则本协定所规定的合作方案所需的物资,设备和其他援助应在抵达该国后移交给该国政府。应保留缔约方认为必要的关于执行总行动计划的统计记录,并应儿童基金会的要求向儿童基金会提供任何此类记录。...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巴巴多斯政府之间的基本合作协定pdf预览版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巴巴多斯政府之间的基本合作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