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进行的战争或其他武装冲突,起义或类似事件引起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遭受损失的缔约一方国民或公司,应给予缔约另一方待遇,就其针对此类损失采取的任何措施,其给予的待遇优于给予其本国国民或公司或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以最优惠的待遇为准。(1)每一缔约方应在其领土上给予同意对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或收益的待遇,应不低于对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投资或收益的待遇。(1)每一缔约方应给予这些待遇投资或收益(一旦建立)及相关活动,待遇不亚于同类情况对其本国国民和公司的投资或任何第三国国民和公司的投资,以最优惠者为准。本协议中有关给予待遇的规定应不低于对本国国民或公司的国民给予的待遇。缔约任何一方或任何第三国均不得解释为迫使缔约一方有义务将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任何待遇,优惠或特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缔约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2)缔约一方应确保在管理,使用,享受或处置其投资(包括管理和投资)方面,给予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的待遇不少于对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控制业务活动。...
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pdf预览版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