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中美洲关税和海关制度公约》附件“ B”的中美洲货物关税价值立法法规附件“ B”中包含该制度和中美洲商品海关价值立法。而《中美洲关税和贸易公约》附件“ B”中的标题为“中美洲商品海关价值立法”的协议海关制度于1985年6月7日在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和哥斯达黎加的共和国在中美洲经济一体化总协定(SIECA)常设秘书处总部签署,并在1985年6月8日由萨尔瓦多共和国签署。已决定签署本协议,该协议应称为“中美洲商品海关价值立法,《中部公约》附件“ B” l美国关税和海关制度”,2他们被指定为其全权代表:危地马拉共和国国家元首阁下:Ariel Rivera先生。CCCN第14和15条不再使用《中美洲关税和海关制度公约》以及中美洲关税和海关理事会对NAUCA n进行修改的权限无效,并且与当前的国际分类不符,因此,中美洲关税和海关制度已经过时4(COUNCIL- 1985年9月17日在尼加拉瓜马那瓜举行的中美洲关税和海关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的I-85)规定,已加入附件“ B”的中美洲海关货物价值立法,生效后,如认为有必要,应在国家层面上应用SIECA制定的规章草案,并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待多边审议l理事会批准该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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