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双方同意建立一个由双方共同代表的联合常务委员会,负责执行本协定并研究在文化,教育和科学领域合作方面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并促进两国文化,教育和科学机构之间的合作。缔约一方应在两国各自现行法规的规定下,提供进入大学,科学机构和研究中心的机会。在缔约双方以书面形式并通过外交渠道相互通知其各自国内立法的要求已获满足之日起生效。缔约双方应在各自领土上普遍适用的法规和法律的规定下,从t开始为人提供一切可能的设施另一方进入,离开或居住在本国,以及为实施本协定所涵盖的计划或交流所需的材料和设备的进口。...
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pdf预览版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