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交换1993年5月10日和9月13日的照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投资
登记号码:31164
签署年份:1994-08-2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西班牙*,突尼斯
保管国家:西班牙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法语,阿拉伯语
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的投资因战争或其他类似情况遭受损失的缔约一方的投资者1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产生的损失,应由缔约另一方给予赔偿。 ,补偿或其他解决方案,待遇,应不低于该缔约方给予其本国国民或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如果在本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情况下,禁止法院执行上述职能,或者如果他是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则任命应由副院长任命,如果副院长被禁止履行上述职能,或者副院长是任命应由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进行,其任命应由非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的下一个有资历的法院法官作出。 h缔约一方应尽可能促进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上进行的投资,并应根据其法律接受这种投资。这种待遇应不逊于缔约双方给予的待遇。由其自己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进行的投资或每一缔约方扩大为最惠国投资者在其领土内进行的投资的待遇,如果后者的待遇更优惠的话。每一缔约方应在其领土内进行保护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根据其法律作出的投资,不得以不正当或歧视性的措施损害这种投资的管理,维护,使用,享受,扩展,出售或酌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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