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如一缔约方的海关当局的官员正在调查违反海关法的官员,则在另一缔约方的海关当局的同意下,该官员可在该缔约方的领土内驻扎缔约一方的海关当局应自行发起或应要求,向缔约另一方的海关当局提供报告,有关证据记录或文件的经核证副本,以尽一切可能关于已完成或计划进行的,构成或似乎构成违反该缔约方海关法律的交易的有力信息。缔约双方海关当局应在其权限范围内,防止运输已知商品被或有正当理由被运入另一缔约方的领土,并违反该缔约另一方的贸易法使用,或禁止将其进口到另一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如果另一缔约一方的法院或当局如此要求,则缔约另一缔约方的自定义权限可以授权其官员在其权限范围内以及与本协定有关的事项中出席在第一方法院或行政诉讼中的证人或专家证词。一缔约方,另一缔约方的海关当局应向与在其领土上居住或建立的自然人或法人交付与行政机关在适用海关法律中采取的措施和决定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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