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双方可以通过相互协议,寻求国际组织的资助和参与,以执行由本协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技术和科学合作形式以及它们可能缔结的任何特别协定所产生的方案和项目缔约双方应促进技术合作的对等发展,并为此目的在与两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有关的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和领域中制定具体的计划和项目,各缔约双方应扩大所需的设施接受为执行已商定的合作项目和活动所必需的文件,材料和设备,但还须遵守东道国现行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同的合作领域以及条款,条件,每个特定项目的融资和执行安排项目应由当事方之间的协议确定。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可根据需要透露给每个国家的授权组织和个人,除非当事方通过相互协议未授权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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