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缔约一方的搜救服务收到的信息表明,在缔约另一方的海上和航空搜救地区有人生命处于或被认为处于危险之中,则搜救服务不得延误通知另一方的搜救部门。如果一方的搜救部门收到的信息表明,其生命或被认为在其自身的海上和航空搜救中存在生命危险搜救部门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搜救措施。在双方海上和航空搜救区域内,应向处于危险或被认为处于危险中的任何人提供协助,无论该人的国籍或地位或被发现的情况。每一方应确保提供足够的海上和航空搜救服务,以下简称“可以在其自己的海上和航空搜索和救援区域使用红色或白色作为搜索和救援服务。为实施本协议,1979年国际公约附件第1章所含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海上搜救公约》以及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2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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