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国应确保有权获得RSFSR公民权且在1989年11月3日之后(包括本条约签署之日)来到立陶宛的人获得立陶宛共和国公民身份的权利。 ,自那以后一直是立陶宛共和国领土上的永久居民,并在立陶宛共和国的企业,机构或组织中拥有永久工作职位,或以其他支持方式。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应当为具有立陶宛共和国公民身份或享有这种公民权利的人,以及在签署本条约时是RSFSR领土上的永久居民,并具有永久工作地点或任何其他合法人的人提供担保RSFSR中的支持手段,获得自由意志的权利以及按照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RSFSR国籍法规定的程序获得的权利。立陶宛共和国应保障有权获得RSFSR公民权且自1989年11月3日起永久居留并仍居住在立陶宛境内,并具有永久性工作地点或其他合法支持手段的人员,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法律自由获得立陶宛共和国公民身份的权利,使他们免于居住资格,使用立陶宛语的命令或任何其他条件获得立陶宛除为所有其他人所规定的公民身份外,每一缔约方均应为缔约另一方公民和在其领土上暂时拥有该公民权的人,确保该人承认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标准以及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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