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如果瑞士居民根据本协定的规定获得可在印度尼西亚征税的收入,则瑞士应在遵守b)和c)款的规定的前提下免除该收入的税款,但可以在计算该居民剩余收入的税时,应采用如果免税收入未得到如此免税的情况下应适用的税率,但前提是瑞士居民从印度尼西亚境内的来源获得的利润与第8条第2款的规定相抵触的是在印度尼西亚缴税,应将对这些利润收取的瑞士税减半。关于第7条第1款和第2款,如果缔约国的进场奖品具有永久性,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立机构,在该另一国出售货物或商品或进行其他商业活动,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不得根据企业收到的总金额,但仅应根据总收入中属于常设机构进行此类销售或其他业务活动的实际活动的那部分确定。缔约国一方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收入,该缔约国不得对公司所支付的股利征税,除非该股利是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或在所支付的股利实际上与位于该另一州的常设机构有关,即使已支付的股利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由利润构成,也无需对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征税。在其他国家产生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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