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纸币,构成荷兰和卢森堡政府之间就定期国际航空服务的航空自由达成的协议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500
签署年份:1949-07-0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卢森堡,荷兰*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法语
第5条和第10条提到的官员,证人和人员的调动,以及驯鹿的收集,计数,推回,监视和分类,发送通知(第7条)以及过境后采取的所有其他措施而产生的费用的费用将由驯鹿支付,这笔费用将由挪威的费克斯曼(Fylkesmann)和芬兰的ldninhallitus确定,但不超过驯鹿价值的5% 10)考虑到在1948年10月16日在巴黎签署的欧洲国家之间的付款和赔偿协定的规定的框架内进行的操作的结果,1949年1月31日的结余是由于结算比利时国家银行和葡萄牙银行根据1946年1月7日付款协议第3条相互开立的“对等帐户”如果通过了1亿埃斯库多的信贷,葡萄牙银行将退出其与比利时国家银行1946年1月7日签订的《支付协议》,并适用第3条,第4条和根据本公约的第7条以及比利时和葡萄牙政府在今天签署的付款协议的规定,上述两个政府达成了以下协议:葡萄牙银行将作为葡萄牙政府的代理出售给比利时国家银行作为比利时政府的代理人,按官方汇率,将支付居住在比利时货币区的自然人或法人将被授权对居住在比利时货币区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的当前付款所必需的担保金。葡萄牙货币区,根据两个区中现行的兑换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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